|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留言咨询 | 樊律师博客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
更多内容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6 11:21:24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213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2002410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第十条  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十三条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3日沪房地资法(2002)513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载于本刊2002年第7期)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若干应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用土地公告后,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文件,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开展房屋拆迁前期工作。其中征地范围内共同举办的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并且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共同举办的企业应当出示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区(县)房地局委托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参照本地区房屋平均重置价现值、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有关财产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拟订或组织拟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中的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土地使用权基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基数。拆迁非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拆迁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一)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三)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四)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价单价;

  (五)土地使用权基价;

  (六)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

  (七)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座落位置。

  《若干规定》实施前已征用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时不再重新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所在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的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的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二)跨区、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三)其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五、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除了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鉴证有效的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六、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征用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若干规定》执行。

  七、拆除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经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的合法建筑,按《若干规定》中货币补偿计算公式或易地新建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补偿金额;屋前屋后占地面积内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计算。

  八、征地公告公布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

  九、征地公告公布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旧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拆迁补贴不予补偿。

  十、《若干规定》第七条所称的“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是指有下列情形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所有土地的范围:

  (一)该区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二)该区域内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

  十一、易地建房价格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拆迁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

  十三、市和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的拆迁实施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

  2002年9月13日

文章录入:樊律师    责任编辑:樊律师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站所载文章均出于公益目的,仅提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事务的法律依据。
2. 本网站文章未注明著作权人的文章、图片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出于传递信息及公益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3. 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 本网站转载文章涉及著作权等问题,请权利人与站长删除事宜。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用户登录 | 管理登录 |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Copyright 2005-2008 上海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上海劳动争议网 无忧离婚网
    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 请事先联系 站长:樊广军律师 程序核心:动易2006SP5
    免费咨询热线:159-018-12333(手机,但恕不回复任何短信息)
    声明:网站使用图片、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用于非盈利目的,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之,我们将立即撤换
    信息产业部备案
    沪ICP备08027489号